聯盟簡介

國際針灸聯盟章程

第一章 總則

第一條  本會名稱為國際針灸聯盟(以下簡稱本會)。

第二條  本會為依法設立、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,其宗旨如下:

(1)促進針灸學術研究與發展。(2)加強與國內外相關中西醫學之交流。(3)傳承與發揚針灸醫學,為世界人類作出貢獻。

第三條  本會會址設於台灣台南市,並得設立分支機構。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。

第四條  本會之任務如左:

一、提升針灸醫學教育品質、醫療服務、學術研究及技術儀器之開發。

二、舉辦針灸醫學之醫術演講及研討會。

三、發表針灸醫學之學術論文,並出版針灸學之刊物。

四、參加國內外針灸醫學與現代醫學、傳統醫學之學術活動並加強國內外相關團體之聯繫與合作。

五、其它有關之針灸醫學發展事項。


第二章 會員

第五條  本會會員申請資格如左:

一、會員:贊同本會宗旨,對針灸醫學有濃厚興趣者均可加入本會為會員。

第六條  會員(會員代表)有表決權、選舉權、被選舉權與罷免權。

第七條 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、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。

第八條  會員(會員代表)有違反法令、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,得經理事會決議,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,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,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。

第九條  會員喪失會員資格或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,即為出會。

第十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。


第三章 組織及職責

第十一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。

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五十人 ,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,行使會員大會職權。會員代表任期三年,其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。

第十二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左:

一、訂定與變更章程。

二、選舉及罷免理事、監事。

三、議決入會費、常年會費、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。

四、議決年度工作計畫、報告及預算、決算。

五、議決會員(會員代表)之除名處分。

六、議決財產之處分。

七、議決本會之解散。

八、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。


  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。


第十三條 本會置理事十一人,監事五人,由會員(會員代表)選舉之,分別成立理事會、監事會。

選舉前項理事、監事時,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五人,候補監事一人,遇理事、監事出缺時,分別依序遞補之。

本屆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、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。
理事、監事得採用通訊選舉。但不得連續辦理。通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通過行之。


第十四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左:

一、審定會員(會員代表)之資格。

二、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、理事長。

三、議決理事、常務理事及理事長之辭職。

四、聘免工作人員。

五、擬訂年度工作計畫、報告及預算、決算。

六、其他應執行事項。

第十五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三人,由理事互選之,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。

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,對外代表本會,並擔任會員大會、理事會主席。

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,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,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,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。

理事長、常務理事出缺時,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。

第十六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左:

一、監事理事會工作之執行。

二、審核年度決算。

三、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。

四、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。

五、其他應監察事項。

第十七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,由監事互選之,監察日常會務,並擔任監事會主席。

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,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,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,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。

監事會主席(常務監事)出缺時,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。

第十八條 理事、監事均為無給職,任期三年,連選得連任。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。

第十九條 理事、監事有左列情事之一者,應即解任:

一、喪失會員(會員代表)資格者。

二、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。

三、被罷免或撤免者。

四、受停權處分期間逾期任期二分之一者。

第二十條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,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,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,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免之。

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選任之職員擔任。

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。

第二十一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、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,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。

第二十二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,名譽理事、顧問各
若干人,其聘期與理事、監事之任期同。


第四章 會議

第二十三條 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,由理事長召集,召
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。

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,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,或經會員(會員代表)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,或監事會函請 召集時召開之。

第二十四條 會員(會員代表)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,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(會員代表)代理,每一會員(會員代表)以代理一人為限。

第二十五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,以會員(會員代表)過半數之出席,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。但章程之訂定與變更、會員(會員代表)之除名、理事及監事應有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。

第二十六條 理事會、監事會至少每六個月各舉行會議一次,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。

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,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,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、監事過半數之出席,出席人數較多數之 同意行之。

第二十七條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,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,不得委託出席;理事、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、監事會者,視同辭職。


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

第二十八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左:

一、入會費:個人會員新台幣貳仟元,於會員入會時繳納。

二、常年會費:個人會員新台幣壹仟元,凡會員交貳萬元以上者為永久會員。

三、事業費。

四、會員捐款。

五、委託收益。

六、基金及孳息。

七、其他收入。

第二十九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,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 一日止。

第三十條 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、收支預算表、員工待遇表,提會員大會通過(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,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)。

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 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、收支決算表、現金出納表、資產負債表、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,送監事會審核後,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,提會員大會通過。

第三十一條 本會解散後,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所有。


第六章 附則

第三十二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,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。

第三十三條 本章程經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通過後施行,變更時亦同。